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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重大疾病、住院 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20 浏览:8665 人次  分享到:





常纺院内字〔2019〕14号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重大疾病、住院 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及时做好因各种原因返贫致困职工的帮扶救助”的指示要求,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意外)实施细则》(2015年1月),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号),《常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常州市特困职工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工发〔2019〕21号)和《常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常工发〔2019〕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教职工的保障水平,减少教职工因病因事致困的后顾之忧,切实做好教职工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科学、合理使用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经费,学校工会成立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经费使用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小组”)。

 第二条  凡按期交纳工会会费的会员,符合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条件者,当年内均可享受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

 第三条  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遵循自愿和诚实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伪造骗取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款者,一经查实,除退还原补助款外,将取消其2年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的享受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小组的组织形式:本小组由学校工会负责组建,具体负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经费的使用、审批事宜。

 第五条  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1.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2.副组长由工会副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担任;

 3.组员由学校工会委员、分工会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相关专业人员(指医疗)担任;

 4.秘书由工会干事担任。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

 第六条  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经费的资金来源于学校行政拨款,按当年工会会员总人数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划拨。

 如遇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经费超出拨款额度,超出部分从工会滚存经费中支出或顺延至下一年度补助;如遇该补助经费低于拨款额度,差额部分滚存到下一年中使用。

 第七条  原则上小组每年年终或年初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处理当年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事宜。特殊急难救助的,在坚持会审制度前提下,直接由小组负责受理审核,由组长签署意见立即救助。

 第八条  补助对象和标准:凡学校工会会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者,经小组审批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条件及标准见附件1《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实施细则》)。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上级相关补助。

 第十条  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方式:当本会会员符合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条件时,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3),其所在分工会对申请表及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在申请人所在分工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分工会主席签署意见,送学校工会审核。

 2.审批方式:经学校工会初审后提交小组讨论、审批,小组成员到会率必须超过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当意见发生分歧,以投票方式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决定;讨论结果必须详细填写申请审批表审批意见栏中,由组长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实施细则

     2. 重大疾病和住院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doc

     3. 困难职工补助申请审批表.doc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7月19日




附件1


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管理办法》的要求,为明确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的具体补助标准及相关规定,制定《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困难职工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如下:

 第一条 基本内容

 当年度内会员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细则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因故符合困难职工标准时,会员可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享受补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重大疾病补助标准和相关规定

 一、重大疾病补助标准

 当年度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细则所述1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享受10,000元重大疾病补助金,重大疾病补助当年终止;当年度享受过本细则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补助的会员,以后也不再享受同类重大疾病补助。

 二、本细则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 15类:

 1.急性心肌梗

 指因冠状动脉阻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 ;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 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冠状动脉搭桥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 原位癌;

 ②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③ 皮肤癌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④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4.重症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三条 住院补助标准和相关规定

 1.在同一年度内,会员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的天数,在同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享受每日50元,最多不超过4500元补助金。

 2.因病住院且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的会员,会员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的天数,在同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享受每日40元,最多不超过3600元补助金。

 3.会员在同一年度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享受两次住院补助金,累计住院补助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者金额时,会员住院补助当年终止。

 4.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且转诊医院等级不得低于首诊医院,在住院补助时间计算上视为同一次住院。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第四条 困难职工补助标准和相关规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报困难职工补助。并经小组审核后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

 1.会员因发生重大疾病的,第一年度享受重大疾病补助金,第二年起尚未痊愈的,每年给予一次性救助。

 2.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含)以内,单亲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含)以内,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内,单亲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含)以内,但由于职工子女上高中以上学校,或者职工本人、家庭成员(配偶和未婚子女)因意外伤害失去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4.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单亲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1倍(含)以内,但由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和未婚子女)身患癌症、白血病、严重尿毒症、腹水型肝硬化等15种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5.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上学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申报日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减去致困原因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申报困难职工补助: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自费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有大额存款的;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财产状况的。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细则补助

 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2.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5.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6.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7.医疗事故导致的。

 8.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 (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9.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0.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 除第五条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住院补助

 1.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2.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3.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4.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第七条 除第五条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重大疾病补助

 1.医院误诊。

 2.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八条 申领补助需要提交的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分工会向学校工会申请享受补助金时,应填写《重大疾病和住院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简要说明情况,并由本人签名。

 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小结)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会员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金时,应同时提供小组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病历、相关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

 4.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第九条 其他说明

 1.本细则所指的15类重大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附件2

 重大疾病和住院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分工会


住院次数


疾病名称


情况简述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工会核实


校工会初审

住院天数

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补助金额

签名




小组讨论情况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讨论结果


组长审批(签字):

注:1、住院治疗者提供:出院记录(小结)等医疗文件。

2、重大疾病者提供:病情诊断书、病历、相关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医疗文件。


附件3

困难职工补助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分工会


困难原因


情况简述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工会核实


校工会初审

是否属于困难职工

补助金额

签名



小组讨论情况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讨论结果


组长审批(签字):

注:1、困难职工根据困难原因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院办                                  2019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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