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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1-04 浏览:8632 人次  分享到:







 常纺院党字〔2019〕39号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苏委教〔2013〕9号)和《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为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要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校行政要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校长代表学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有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各项职权,引导、教育广大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程序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其他教代会有关工作进行询问和督查。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事业发展,对学校工作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

 (六)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原则按让所在单位或部门教职工总数的15%-20%左右的比例确定名额。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二级基层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选举单位,在选举单位党组织主持和分工会的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代表选举方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二级单位或部门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如下一届教代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六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不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常设机构通过。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五)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会或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教代会一般以二级学院、机关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合并组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中层干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邀请部分离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开幕式。特邀和列席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35%。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届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经学校党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时,主席团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第二十二条 代表团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并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补选。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经过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在各二级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等额提出,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要建立调研制度、质询制度、督查制度、提案评选制度、代表培训制度、立卷归档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一般为21人,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届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会委员预备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秘书长人选。执委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执委候选人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获得执委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2/3方可开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行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会的表决,必须获得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届期内如有人事变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实行替补制,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四)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教代会闭会期间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要事项,并负责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2.讨论并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听取和讨论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汇报。

 4.拟定、修改、解释学校以及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办法,监督细则、办法的执行。

 5.选举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6.在委员调离、退休或按规定应增加执委会委员时,选举增补委员。

 7.讨论教代会换届大会筹备工作,组织教代会年度会议召开等相关事宜。

 8.讨论涉及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有关事项。

 9.讨论教代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通过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的方式,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学校二级单位的教代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

 分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二级教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并接受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分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提出教代会的中心议题,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组织及会务工作。

 (三)组织选举并培训教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促进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

 (四)大会闭会期间,协助配合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督促、检查教代会各项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五)接受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六)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七)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八)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建立调研制度,探索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九)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对二级教代会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支撑条件,以便开展工作。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二级单位党政组织为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支撑条件,以便开展工作。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二级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筹备与召开

 第三十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

 (一)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请示;学校召开教代会届中大会须向学校党委请示。

 (二)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三)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

 (四)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登记、分类、审查、整理、编号。

 (五)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

 (六)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

 (七)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

 (八)做好大会召开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

 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

 (四)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二)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

 (三)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2/3,会议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

 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选举和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未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七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实行集中征集制。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教代会提案工作组、筹备领导小组提案工作组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或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以以代表团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人要亲自签名。

 提案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观点清晰,内容翔实,一事一案,有理有据,具体可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1.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

 2.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3.纯属党、团、人民团体及民主党派等团体内部的问题,以及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4.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5.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和矛盾的问题。

 6.校领导或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

 7.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一)提案工作组或筹备领导小组提案工作组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审查、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教代会提案工作组负责对提案进行审核,并在会议期间完成审核工作,向大会提出审核报告。

 (三)凡符合提案内容和规范要求的,视为审核合格。审核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五)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提案一经立案,即成为具有效力的议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落实处理,答复反馈。

 第四十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提案工作组审查立案的提案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组确定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三)提案工作组根据提案内容,通知相关分管工作的校领导,做好催办、督办和指导工作。

 (四)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

 (五)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须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组,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六)提案工作组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提案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提案人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提案工作组反映,如属于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由提案工作组提请承办部门重新处理。

 第四十二条 提案工作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完成提案整理、归档工作,并向教代会做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共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1月3日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党办                                   2019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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