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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9-12-26 浏览:8639 人次  分享到:







 常纺院党字〔2019〕50号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扩大基层民主,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评议监督权,推进二级单位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江苏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苏委教〔2019〕11号)、《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二级单位”是指各二级学院和实施二级管理的后勤服务总公司。细则中出现的“本单位”,均指学校“二级单位”。

 第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二级单位政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和主要渠道。二级单位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工会相关业务的指导。

 第四条 二级单位行政要尊重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二级单位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听取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和改革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其它重要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讨论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或教职工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校、二级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决议、决定等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在教代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认真处理二级教代会的各项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二级单位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素质和议事能力,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 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二级单位总人数的40%,具体比例由分工会与二级单位行政协商后,报请同级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担任本单位行政职务的不超过代表总数的 2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党外人士等在代表中应当占有一定比例。二级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人选。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以二级单位内设机构划分选举单位,人数较少的可合并组建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按照下达的代表名额,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应有各选举单位内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选举程序。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选举单位为基础组建代表组,组长由代表民主推举。其职责是:主持代表组的会议活动;组织征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代表意见;组织本代表组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以及其它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邀请相关领导、教职工、学生代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本单位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或提案;

 (三)对本单位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巡视、质询、检查和督促;

 (四)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促进本单位的凝聚力工程建设,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做好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退休、调离、与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提出辞职要求,须经教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代表出现缺额,并由原选举单位按二级教代会代表产生办法另行增补,并报经二级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批备案。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分工会主席负责主持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虽:

 (一)拟定召开二级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二级教代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本单位党政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二级教代会代表;

 (四)征集和整理二级教代会提案;

 (五)做好二级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工作组。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为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专门工作组对二级教代会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行政应当为教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人数80人及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召开教代会;不足80人的可以召开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其性质、职权、运行规则与二级教代会相同,如召开教代会,代表人数应不少于30人。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定期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作出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二级单位党组织、二级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可成立由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分工会主席任副组长,行政、分团委负责人等组成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经二级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有:提出大会主要议题,制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组;拟定大会议程;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组候选人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大会召开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之前可召开预备会议,由分工会召集,首届或换届大会可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全体二级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听取会议筹备情况、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定教代会主持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议程等。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一般由分工会主席主持,人数较多的单位可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本单位党政工团负责人、执委会负责人、各代表组组长可作为提名人选,党组织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其中一线教职工应超过50%。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听取讨论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代表提案(或意见建议)处理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的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讨论,征集代表的提案(或意见建议);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事项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表决方式视议题由预备会确定。其中,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二条 对于二级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决定,未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得以其他方式审议通过或强行实施。

 第三十三条 分工会应在会前征集代表的提案(或意见建议),并及时整理分类,送二级单位行政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应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或意见、建议。其中,针对学校的可通过多种方式向学校有关方面提出;针对本单位的应认真处理和解决,及时与代表沟通交流,并于下次会上就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并在下次会上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共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党办                                2019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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